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ECFA終止條款的問題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9919

ECFA終止條款的問題    ◆李慶烈

 本文將比較ECFA的終止條款與「中新自貿協定」,呈現此條款的問題及其可能衍生的難題。

 檢視中國與新加坡自貿協定,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為簡潔有力之終止條款,清晰可見「中新自貿協定」是允許單方片面終止的;其原文如下:「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終止通知發出六個月後生效」,接著才有同條第三款,原文為:「在第二款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就將本協定有關條款終止延遲至第二款規定時間之後請求磋商,磋商應在磋商請求發出三十日內舉行」。

 反觀ECFA第十六條的終止條款,展現的卻是藕斷絲連、欲拒還迎的態度,存在終止前協商及終止後協商的渾沌空間,這將產生令人無法預測的問題。該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若仔細斟酌這白紙黑字再三,將發現這不像是可以片面終止的樣子(比較上述簡單扼要的「中新自貿協定」條款後,更顯如此),原因在於其「終止前的協商」給人想像十足的渾沌空間,例如,經濟制裁/威脅是否將在此時介入,積極扮演重要角色?更需注意,ECFA從一開始就已實質排除了WTO司法救濟介入仲裁的角色,此刻的台灣只能獨自面對。

 由於ECFA是近代「新中國」連結台灣的第一個長得像條約的「準條約」,當第十六條第一款給予其莫大的操作空間之時,中國會讓這個「準條約」輕易終止嗎?這實在值得三思!何況,即使終止了,緊接著同條第二款又規定「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這白紙黑字寫著:即使終止了,還是得要協商!至於要協商什麼問題?答案還是相當模糊。反觀,《中新自貿協定》只限於「就將本協定有關條款終止延遲至第二款規定時間之後請求磋商」,亦即僅能就部分條款終止日的向後展延進行磋商(但其終止則是確定的)。

 但ECFA「終止後的協商」則給人想像十足與無法預測的渾沌空間。試問,鉅額的經濟賠償/勒索問題是否將在此時出現(例如,以索回當初從早收清單開始的不平等利益做為緣由),積極扮演關鍵角色?別忘了,中國對台灣主權有其特殊的主張,當ECFA第十六條第二款付予其模糊的操作空間之時,中國會讓這個「準條約」的連結「效力」輕易廢止嗎?進言之,如果協商不成呢?伴隨「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恐將持續糾葛台灣;至於其將如何衍生與變化則令人無法預測,但此刻的台灣已再度落入「請神容易送神難」的困境。

(作者為淡江大學教授)

包裹 少一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9/today-o8.htm

包裹 少一樣
◎ 李慶烈

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堅持只能對「ECFA包裹」進行包裹表決,但「ECFA包裹」內還缺少一樣東西,那就是英文版ECFA,這肇因ECFA正式文本只有繁體中文與簡體中文版,並無雙方協商、一致共識後的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沒有「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或「台澎金馬單獨關稅領域」,也沒有中國、中國政府、或中國關稅領域,也還沒有中華台北、中國台北或中國台彎,試問ECFA英文版本該怎麼「翻譯」雙方主體?醜媳婦終得見公婆,中文版本規避掉的,英文版本終究還是得面對。

ECFA英文版本中的「翻譯」仍極具敏感的政治意義與國際宣傳效果,ECFA英文版本會如何針對簽約雙方主體的關係進行表述?這裡面是否將牽涉到主權問題?未來,當謎底揭曉,針對該英文版本,雙方會再行簽約一次嗎?立法院是否還得針對那個要送WTO的英文版「ECFA包裹」再包裹表決一次?

這樣的包裹能進行包裹表決嗎?總得先端出一個完整的包裹!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CFA需要FTA條款

http://www.libertytimes.com/2010/new/aug/3/today-o8.htm
ECFA需要FTA條款
◎ 李慶烈

中國商務部兩位副部長高虎城及姜增偉分別表示:ECFA是在「一個中國和九二共識前提下」的安排;至於就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一事,「在不違反九二共識下,可以透過兩岸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意思是台灣已因ECFA而失去洽簽FTA的自主權。

上述兩位中國官員的發言不足為奇,這本就是中國一貫的態度,但其「說法」恐已被ECFA落實,根本原因乃在於目前的ECFA版本,欠缺一個聲明雙方各自洽簽FTA權力「不受影響」的條款。不難設想,在ECFA通過後不久,當台灣與中國各自援引目前的ECFA版本為佐證,去向各國遊說能否單獨和台灣洽簽FTA時,台灣將面對的處境與苦果。

為此,筆者建議一個合理正當的ECFA中必須加入一FTA權力條款,該條款載明:「雙方各自與其他WTO會員國間擬協商、協商及簽署FTA的任何權力與利益不受影響。」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此條款並未要中國表達許可或承諾台灣有簽署FTA的權力(因這本是台灣原有的權力,不需他人置喙);也不要求中國表達尊重此一權力(因這得取決於中國的態度);甚至也不要求中國承諾於台灣實行此一權力時不會進行干擾、阻礙(中國可持續其原來作為,不求其改變)。台灣只需堅持於文本中呈現出雙方各自的「原有權力不受影響」即可,不加多也不減少,毋需中國讓利;很難想像馬政府的談判官員連這點也沒做到。

很明顯的,目前出爐的ECFA,並未能維護台灣洽簽FTA的自主權,日後台灣為了其後續FTA的簽訂,恐將只能聽任/順應簽約當事國的要求、乖乖接受「一個中國」的前提與安排;然而,如此的ECFA/FTA已明顯和台灣的主體性/主權問題掛勾,不再是馬政府謊稱的單純民生經濟議題;試問,如此的ECFA如何能不經台灣人民公投?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給楊秋興縣長的一封信│從民主談起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11035

給楊秋興縣長的一封信│從民主談起     李慶烈

 楊秋興縣長您好:有關此次高雄市長的參選與否,據悉您本人正陷入天人交戰(並且心意已決),有許多人也給過您正反建議,筆者與您雖素昧平生,仍毛遂自薦地對您提供底下的勸「進」建議,切入的角度是民主。

 從民主的角度來說,作為一個公民,投入選戰是您的權力,作為一個五顆星的縣長,繼續投入選戰是人民的福氣,少一個「好蘋果」可以選擇乃是人民的損失。

 民主是人民作主,政黨更不代表民主的全部,即使投身於民主進步黨的初選,無法取得其初選資格,您只是失去了代表民進黨參選的正當性,一如過去許多的脫黨參選前例,您進一步參選的正當性無庸置疑,政治上的「同志」與「對手」本就常反覆,至於最後的選擇在於人民。

 民主的精神之一就是選擇,至於選擇狼或獅子會導致的下場,人民得自負,一如過去台灣全體人民得為選擇馬政府或扁政府上台的後果負責一樣。

 如此簡單而基本的邏輯,相信中生代的楊縣長早已了然於胸;但既是您的權力、人民的福氣,怎會陷入天人交戰之苦?相信只有當事人才能全盤感受;即便如此,底下是我這個局外人的觀察與瞭解並分兩點來說明(原因恐還在台灣內外的大環境)。

 首先,台灣的多數人或多或少執著於某種藍綠的意識型態(意識型態一般指對一種特定價值的選擇),特別是在投票選舉的這一行為上,導致「棄保效應」非常明顯,其他「好蘋果」不容易出線,為此,工黨尚無法在台灣出頭,社會黨或綠黨亦同,台灣離真正的先進民主國家還有一段距離要走。

 正當您思考著大至高雄、台灣、中國或世界的利弊得失,小至您個人、支持者或選民的利益之時,讓我回到民主的角度—選擇—來切入。

 秋菊的同時參選勢必造成你們共同的支持選民難以抉擇,一因三強鼎立,二因你們的支持選民同質性過高;在正常的國家,由於沒有藍綠意識型態糾葛(牽涉到國家認同),這完全沒有問題。但在台灣,不只是您背負著藍綠意識的價值型態,大多數您的支持者亦同。

 為此,不只您此刻陷入天人交戰,在您宣布參選之後,未來的幾個月將換成是您的支持者們陷入天人交戰的時期,但這不會是快樂的選擇,而是痛苦的選擇;我的要點是:不該施以台灣人民這樣的民主—選擇。可惜多年來,民主進步黨的民主一直沒有太大進步。

 其次是解決之道,筆者認為可實施一種如法國總統選舉的兩階段選舉,好讓人民可以於第一階段放心的在眾候選人(例如秋菊,以及十幾年前的趙少康與黃大洲等)之間做一選擇,再於第二階段產生得票數過半的候選人,…;當然這不是現行的制度,看似緩不濟急,但是請您何妨藉由倡議此一制度的建立,來替您的支持者們解套,更重要的是替台灣人民解套,當然也替您個人的天人交戰解套;並以此做為您今年「退」選的理由,目標是換取此一制度的建立。

 為此,可先取得民進黨蔡主席、陳菊市長及中常會等的背書同意以提案發起,由民進黨提出公投案,將來並同步於立院提案修改選罷法。如能獲得通過,這將替台灣人民拓展一稍微康莊的民主道路;而無論通過與否,此一提案與推動過程也將「進」一步為您建立一個更高的民主風範,並開展一種四年間、乃至四年後從政空間的海闊天空與無限可能。是幸!

 無論如何,做為一個民主價值的懸念者,您接下來心意已決的決定,筆者雖人極微、言極輕,仍誠懇期盼我輩台灣人民欣然予以祝福,因這就是民主—那個很難十全十美、但仍是台灣人民四百年來最好的生活方式與選擇,惟期待藉由二階段投票制度的引進,能進一步緩解台灣人民所承受藍綠意識型態的困苦。(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